上午部分由李辉东法官做专题讲座,主讲“税务行政审判若干实务问题”,朱炎生老师主持。
朱炎生老师主持
首先,就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李辉东法官认为设置了受案范围和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两道门槛。通过列出的三个事例,讨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限期改正通知书》、暂缓办理出口退税函或决定、通知是否具有可诉性。李法官认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限期改正通知书》均不可诉,前者只是税务机关调查取证的一个阶段性行为,并非最后直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后者属于行政处罚程序中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并未产生实际影响的过程性、阶段性行政行为。暂缓办理出口退税函或决定、通知则具有可诉性,其性质为明示不作为。关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问题,李法官以投诉和举报的区分进行了说明。
最后,李辉东法官针对税务行政正当程序中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意见,譬如关于程序性证据应尽可能全面提交;关于纳税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税务机关应当复核并形成证据等。李法官提出,从事税务审判与从事税务行政有共通性,要有“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思维。
第一阶段同学们分成案例陈述组、原告组、被告组及判决组四个小组,进行案例模拟演练。原告基于四项理由提出撤销税务处理决定书与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书的诉请:第一,原告基于市政府违约而少缴税款,不具有偷税的主观故意,不构成偷税行为;第二,打折促销是基于市场行情与回笼资金需要而做出的商业处理,不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形,税务局对此进行税收核定且加收滞纳金不当;第三,税务局征收滞纳金超过本金不当,应返还超过部分;第四,依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与法律救济原则,原告未在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期限内缴清税款不致使原告丧失提请复议的权利,复议申请应被受理。
被告答辩提出:第一,原告明知其缴税义务而少缴税款,具有主观故意,构成偷税行为;第二,打折销售价格为市场均价一半,不符合商业习惯,构成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形;第三,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2条与《实施细则》第47条,被告核定征税并加收滞纳金于法有据;第四,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8条与《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33条,原告未按期缴清税款与滞纳金,丧失复议救济权利。
第二阶段围绕案例及原被告争议焦点,在场法官、老师及税务律师展开评论。就偷税行为认定方面,吴永安律师指出《税收征管法》对主观状态的规定尚不明确,实务中既存在故意也存在过失,税务机关多基于行为对主观状态进行推定。就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讨论,李辉东法官认为,正当理由概念非常宽泛,合理商业目的可作为其依据之一,团购促销应有胜算。杨升淑律师认为价格明显偏低应做秘密销售处理,公开销售是典型的市场行为,以偷税为目的却公开销售,会导致偷税的利润与公开销售损失冲抵,不符合企业逐利本性。
王宗涛老师点评
此外,几位点评人高度评价通过案例演练方式授课的实效并提出良好的改进建议,在此过程中同学们得到专业锻炼,争议问题也越辩越明。
审核校对:石玥琦
图片提供者:芦泉宏 王宗涛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