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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著名法学家黄茂荣教授厦大法学院短学期讲学...
发布日期:2018-07-12 点击:
2018年7月5-11日,台湾地区著名法学家黄茂荣教授应厦门大学国际税法与比较税制研究中心(CITACT-XMU)之邀,做客厦门大学法学院,开展讲学活动。此次讲学活动共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以“台湾地区近年来的税制改革”为题的讲座活动,第二部分则是开设短学期课程“税捐法解释与司法审查”课程。CITACT-XMU的刘连泰教授、李刚副教授和王宗涛助理教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李辉东法官、三明市税务局公职律师池生清博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杨凌珊博士等实务部门专家参加了讲学活动,厦门大学法学院财税法学方向的硕博士生以及其他专业的同学参与讲座、课程学习。
7月5日晚上7点整,由CITACT-XMU副主任李刚副教授主持的讲座如期举行。黄茂荣教授首先以台湾地区“纳税者权利保护法”的颁布作为参照,提出尽管该法在内容上并无较大的创新之处,但对于将税务诉讼标的由争点主义转化为总额主义,“抽象化”具体的纳税义务人,将税务诉讼“平常化”具有重要意义。紧接着黄茂荣教授就废止两税合一问题、土地房屋交易所得合一制、夫妻所得强制申报问题、净额原则在所得税中的适用等问题展开说明。上述问题的讨论对于大陆地区当前开展的个人所得税法改革、房地产税立法等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为期三天的“税捐法解释与司法审查”课程则以税捐法定主义、量能课税与核实课征、税捐稽征经济三个税法基本原则与司法审查为主要内容,每节课程的最后半个小时由李刚副教授就该节课程内容中涉及到的台湾地区税制与大陆地区的不同展开说明,与同学们互动。就税捐法定主义这一部分,黄茂荣教授最先是以燕窝饮料是否属于清凉饮料品一案为引子,提出其中存在违反税捐法定主义的嫌疑,然后对该原则的起源、入宪意义、实践等方面展开叙述,重点阐述了税捐的正当法源,这之中涉及到了立法机关的税收法律保留事项以及行政机关的职权立法权与委任立法权之差异。有关量能课税原则,黄茂荣教授认为其相较于实质课税原则而言,对纳税人更具有可预见性,此外,核实课征原则还触及到了有关推计课税适用问题,在纳税人未违反协力义务的情形下,出于稽征经济的考虑可以采用推计课税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但原则上应当赋予纳税人自由选择采取何种课税方式的权利。最后,税制的构建必须坚持税捐法定主义与量能课税原则,避免由于税制的不合理与漏洞产生“拆东墙补西墙”的不利后果。在谈论税捐稽征经济原则之时,不能脱离上述两个原则,黄茂荣教授认为,应当尤为注意税捐稽征经济原则的实践对于量能课税原则的冲击,归纳起来,应以简化税法、降低征纳成本、量能平等课征为目标。在交流讨论环节,听课人员提出了有关增值税的转嫁、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与法院司法权的碰撞等问题,黄茂荣教授一一对其作出回答,现场气氛热烈。
7月9日下午课程结束后,黄茂荣教授携夫人、植根国际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吴铭子女士在李刚副教授和王宗涛助理教授的陪同下,赴新近合并成立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访问,会见了该局副局长戴黎明女士和督察内审处处长李垂福先生。 在有限的授课时间内,黄茂荣教授不仅向听课人员讲授了诸多的税法学理论知识,内容紧凑充实,还传授了自身的法学学习方法以及法律人应有的从逻辑到价值的思维方法。授课过程中既有其实务案例,亦有不少诙谐幽默的故事,课堂上笑声不断,大家收益颇丰。
黄茂荣教授特别地提到其当初创办植根杂志社和法律数据库的故事,并以其亲自设计的植根LOGO为例,表明其传道受业解惑志在于青年学子心中植下公平、正义的信念种子,促其生根发芽播向四方。
课程最后,李刚副教授再次代表厦门大学法学院和CITACT-XMU对黄茂荣教授的到来表示衷心的感谢,并希望各位同学能够以黄茂荣教授为榜样,认真学习税法,脚踏实地。至此,黄茂荣教授短学期讲学活动圆满结束。(文/吴培醇 李刚 图/李刚 王雅萌)
厦门大学国际税法与比较税制研究中心
2018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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